【承办律师】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在建筑行业中,项目工地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误认定为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高额用工风险。
本案中,我方作为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与规范的法律适用,成功阻却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汪某主张其于2025年8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并在工地期间受伤,因此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自8月18日至10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公司明确反驳: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具体体现在:1、双方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2、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双方签订的《项目工地劳务合同》中明确写明“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本劳务合同”,从合同期限上来看,合同期限自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10月25日终止,合同期限仅仅2个月,且明确写明“本合同是以完成约定的岗位(工种)工作或第一条所述的项目结束为止。”3、从合同薪酬来看:约定的是日薪和时薪,根本没有约定月薪,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4、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点。5、合同的第2页第八条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申请人试图从“工作服、考勤表、项目经理微信沟通”等零散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在我方的应对下,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
1. 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合意?
我方提交的《项目工地劳务合同》明确写明:“依据《民法典》订立本劳务合同”、“争议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解决”。
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的文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项目工地劳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依据有关《民法典》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且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可见,申被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 所谓“考勤管理”是否真实存在?
仲裁委认定:考勤是指通过记录员工或劳务人员在特定场所及时间段内的出勤情况,用于核算工资、工作纪律管理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考勤,但其提供甘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反映出系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持续的考勤管理,申请人提供的考勤照片中无法显示为被申请人制作,退一步讲,即使为真实,但该考勤记录中并无确切的上下班时间记录,仅是记录申请人出勤天数,无法体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考勤纪律进行管理、存在人身依附性。
【仲裁结果】
对申请人汪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